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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1、從主體范圍來看,雇傭關系主體范圍相當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單位。我國不同時期的勞動法律規范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規定是不盡一致的。198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勞動關系主體僅限于國營企業。1993年7國務院又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暫行條例》,主體范圍由國營企業擴大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同時規定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該條例執行。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法將勞動關系主體由企業擴大到用人單位,即境內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它們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目前個體經濟的一種主要存在形式。而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傭保姆、農村承包經營戶雇人搶收莊稼等雇傭勞動,因用工一方既不是企業,也不是個體經濟組織,不屬于勞動關系的主體范疇,應按雇傭關系對待。
2、從主體地位來看,雇傭關系主體地位平等,而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系的從屬性。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的主體往往是某一單位的一員,而雇傭關系就不能成為其中的一員,這一點與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主體地位迥然不同。
3、從生產資料的占有狀況來看,雇傭關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產資料,而勞動關系中,用工一方是生產資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勞動者本身不占有生產資料。勞動者不占有生產資料是勞動關系區別于雇傭關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它決定了勞動者必須加入到勞動組織當中,并接受用工單位的領導、管理,由此決定了勞動關系主體地位的從屬性。
4、從權利義務實現途徑來看,雇傭關系強調成果之給付,而勞動關系則強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但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只決定于勞動的成果,并不涉及實現勞動過程問題,權利和義務的發生與勞動過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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