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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一把手私設小金庫買房獲刑10年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9-02-11    

  本報威海2月10日訊 利用本單位自收自支、缺乏有效外部監(jiān)督的便利,威海某事業(yè)單位“一把手”李某伙同本單位會計私設“小金庫”,為自己購買商品房。

  現年60歲的李某于1994年起任威海市某副處級事業(yè)單位“一把手”。上任后,他利用單位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的便利,安排會計劉某(女,另案處理)截留事業(yè)性收費作賬外資金,存入銀行專戶。1997年,賬戶被撤銷后,劉某先用“李霞”,后用“李某”等姓名把數十萬元賬外資金變成李某名下的定期存單。1998年威海市房改后,李某因其官至副處卻未能得到大面積房改房,其單位司機曲某未能參加房改,決定動用“小金庫”購買大房,再把房改房低價賣給曲某。2000年7、8月,李某指使劉某兩次從“小金庫”提取23萬元,買下威海市區(qū)統一路的一套樓房,再將自己的房改房低價賣給曲某。2004年6月,李某卸任,兩人均沒有向單位說明或交還“小金庫”,2005年,李某授意劉某銷賬。2008年4月1日,李某案發(fā),檢察機關凍結李某及其家屬存款20余萬元。

  威海中院審理認為,李某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于近日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兩萬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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