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監事的地位、法律責任以及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監事在公司中處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圍內被授予了監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務等職權,他們同樣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權力,而其也負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嚴格的義務。監事首先負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監事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是對公司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對單個或者部分股東所承擔的義務。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經營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新《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監事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公司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二是損害行為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因本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以,監事不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必須有過失或者故意。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根據受侵害的公司權益的性質、具體情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辦法,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