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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往返國際航班行李遲延交付 航空公司退票款并賠償
梁志明
中國法院網訊 購買了往返機票,乘坐東方航空公司的國際航班從法國巴黎到上海,不想隨機行李竟在一個多月以后才拿到手,使湯先生不能如期完成工作回到巴黎。返程機票款航空公司是否應當退還呢?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支持了原告湯先生要求被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還機票款人民幣3600余元的訴訟請求;并賠償原告湯先生行李損失人民幣1000余元。
2008年7月,原告湯先生在法國巴黎訂購了東方航空公司“巴黎-上海-巴黎”的往返機票,總票款813.77歐元(含各類稅費,約合人民幣7000余元)。同年9月某日,湯先生如期從巴黎出發,順利抵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可是隨機的行李卻是怎么也等不來,湯先生當即在機場辦理了行李報失手續。因為行李始終沒有消息,湯先生多次電話聯系“東航”,要求解除返程合同,退還返程機票款。“東航”則告知訴他必須到訂票處辦理退票事宜。湯先生覺得不可能為退機票回一次巴黎。同年9月,到了機票上注明的返程日期,因為行李還沒有消息,湯先生在上海的事情未辦完,所以也沒法按原定的日期返回法國巴黎。白白浪費了一半的機票錢款。同年10月下旬,“東航”終于找到了湯先生的行李,交還給了原告。事隔一個半月多,行李內的一些食品已經變質,還遺失了手機等物品。“東航”愿意對行李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但對湯先生提出的退還返程機票款的要求不予認可。湯先生便將“東航”告上了法庭。
原告認為,被告“東航”未及時將行李交付,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要求退還返程機票款并賠償行李損失2000元。
法庭上,被告辯稱,因原告是在巴黎購的票,根據民航總局的規定,原告退票應當到原購票地點辦理。此外,行李晚到給原告造成的不便是輕微的,并不必然導致原告不能返程。愿意按此前的承諾的金額賠償原告行李損失,但不同意退還返程機票款,
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向被告訂購機票,雙方之間已形成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原告隨機托運的行李遺失,在延誤一個多月以后,才將行李交予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行李損失,應予支持。被告延誤交付行李已屬違約,在機票注明的返程日之前,仍未找到原告的行李,該違約行為較為嚴重。原告要求退票是合情合理的。通常情況下退票可以到訂票處退票,但原告訂購的是國際往返機票,不可能為辦理退票再飛巴黎。被告作為承運方,應以服務旅客,方便旅客作為自己的責任,而不應當以客人不知曉的內部規定作為拒絕客人退票的理由。本案是被告違約,不同于一般的自愿退票,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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