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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通知首先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其上載明會議地點、日期和時間;說明會議將討論的事項。
股東大會的通知應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的事項作出明智決定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合并、購回股份、股本重組或以其他方式改組時,應提供建議交易的詳盡條款和合同(如有),并對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認真的解釋;
如任何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將討論的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則應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如果將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影響有別於對其他同類別股東權益的影響,則應說明其區別;
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議全文;
明確標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而該股東代理人毋須為股東;
載明會議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股東大會通知應向股東(不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以專人送出或以郵資已付的郵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對內資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應以公告方式發出。
前文所述之公告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間內,在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國性報刊上刊登。經公告,該項公告將被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大會的通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上述公布須刊登中文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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