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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的撤銷權
作者:
admin
文章來源:
互聯網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9-02-13 13:57:41 文章錄入:admin 責任編輯:zwg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二)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五)放棄自己的債權。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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