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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注冊時對企業名稱的要求 | |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9-02-13 13:30:48 文章錄入:admin 責任編輯:zw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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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 (2)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企業公章、銀行帳戶所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3)企業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不得冠以黨政機關、軍隊和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經注冊的的著名的商標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外商投資企業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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