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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企業破產、兼并的工作程序和應提供的材料 | |
| 作者:未知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9-02-13 20:45:53 文章錄入:admin 責任編輯:zw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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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城市國有企業兼并工作程序(試行) 1、兼并企業向省(市)協調小組提出兼并申請。 2、被兼并企業向省(市)協調小組提交同意被兼并申請。 3、雙方簽訂兼并意向,并提交可行性報告。 4、被兼并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有關兼并事項。 5、征求主要債權銀行及主要債權人對實施兼并的意見,主要債權銀行應蓋章和給予書面答復。 6、省(市)協調小組審定并上報《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 7、國家批準計劃后,省(市)協調小組下達兼并計劃。 8、被兼并企業向國資局申請進行資產評估。 9、進行資產評估,國資局確認評估結果。 10、兼并雙方簽訂正式兼并協議。 11、主管部門下文批復同意雙方實施兼并。 12、被兼并企業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證,并與兼并方辦理土地過戶手續。 13、兼并和被兼并企業到國資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轉移手續。 14、被兼并企業到稅務局辦理完稅手續。 15、被兼并企業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登記。 16、省協調小組審查,初審核批核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 17、向銀行申請核銷呆、壞帳準備金。 18、兼并企業與銀行辦理債務轉移合同。 19、財政部駐海南專員辦審查同意核銷材料后,由省分行上報總行最后批準核銷呆壞帳。 (二)試點城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程序(試行) 1、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擬破產企業名單。 2、擬破產企業向協調小組提出破產申請。 3、主要債權銀行及主要債權人對企業破產的意見,主要債權銀行應蓋章和給予書面答復。 4、協調小組制訂破產預案。破產預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概況,會計報表及虧損情況說明 ,債權、債務狀況,資產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渠道及費用,擬核銷呆壞帳準備金數額等。 5、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破產預案。 6、省(市)協調小組審定批準并向全國領導小組上報破產計劃。 7、國家批準計劃后,省(市)協調小組下達破產項目。 8、向國資局申請資產評估立項。 9、由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后,國資局確認評估結果。 10、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 (1)法院受理后,并在十日內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2)法院發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和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人民法院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4)申報債權。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 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5)在申報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并指定債權人會議主 席。 11、發布破產財產拍賣公告。 12、破產財產進入市場公開拍賣。 13、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財產分配方案。 14、法院下達企業破產終結裁定書。 15、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16、辦理破產企業注銷手續。 17、省協調小組審查初審核定,批準核銷呆壞帳準備金。 18、向銀行申請核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 19、財政部駐海南專員辦審查同意核銷材料后,省分行上報總行核銷呆壞帳。 20、破產責任的追究。對企業破產原因和責任進行調查和審計,依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二、企業向協調小組申請兼并破產應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申請兼并應提供的材料 1.兼并雙方向省(市)協調小組提出兼并申請(附雙方概況)。 2.兼并雙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本。 3.兼并雙方連續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財政部門認可的財務決算報表。 4.主管部門和主要債權銀行同意實施兼并的書面意見。 5.填報《企業兼并計劃表》。 (二)企業申請破產應提供的材料 1.企業向省(市)協調小組提出的破產申請(附虧損狀況說明)。 2.主管部門和主要債權銀行同意破產的書面意見。 3.企業的破產預案。 4.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破產企業連續3年虧損資不抵債財務決算報表。 6.填報《企業破產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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