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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作者:未知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9-02-13 17:03:54  文章錄入:admin  責任編輯:zwg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封面應標有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字樣;

  2、申請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 頁碼:應當置于每頁下端居中,字符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申請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為原件,1份為電子版光盤。審核通過后,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書面和電子版光盤申請材料(定稿)各1份。

  二、設立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              承諾函

股東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的承諾,以固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諾。

(二)              確認書

同意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股東信貸記錄等社會信譽情況進行查核的確認書。

(三)  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應由各股東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

(四)  商業計劃書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東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以及開業后35年財務預測等。

  (五)  股東情況

1、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表格見附件1,如內容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

2、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證券投資情況表(表格見附件2,如有證券投資,則填寫此表;如內容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

   3、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國家有關監管機構頒發的業務許可證或法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注冊資本及經營狀況

1)股東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注冊資本變動情況,相關納稅情況說明;

2)主要股東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個季度末的公司凈資產總額、凈資本總額和凈資本占凈資產的比例等資產狀況情況(證券經營機構);最近兩個季度末的撥備覆蓋率和資本凈額(動態)情況(信托資產管理機構)。

3)主要股東從事證券經營、信托資產管理業務情況說明。特別要說明證券自營、接受委托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資金信托計劃等的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投資運作及收益情況等。

(4) 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的業務經營、主營業務收入、盈利等情況說明。存在證券自營、接受委托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資金信托計劃等業務的,需要說明其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及收益情況等。

5、股東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情況說明

6、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說明

股東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說明,重點說明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是否存在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是否存在不良記錄。

  7、股東已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情況說明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是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應就以下情況作出說明:已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出資金額與比例、歷年投資收益情況、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員情況、行使股東權利與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等,并說明再次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8、股東與關聯方關系說明

各股東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與示意圖,關聯關系應追溯到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最終權益持有人。

9、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境外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公司名稱、實繳資本、成立時間、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會成員或主要合伙人名單及其簡歷;

2)注冊地或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機構合法存續的證明;

3)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國家和地區有關監管當局和司法機關處罰的說明,并經所在國家和地區證券監管機構或者有關機構認證;

4)經過審計的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5)從事證券資產管理的時間、提出申請時證券資產管理的業務類型(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養老金、個人賬戶等)、規模;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的規模、產品種類、業績表現等情況;

6)參股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戰略發展報告;

7)境外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及示意圖。境外機構及其關聯方如在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獨資或合資企業,直接或間接開展銀行、證券、保險業務活動及作為QFII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應當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

8)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境內外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境外機構及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出具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六)發起協議/合資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各股東對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資金額與比例、股東在設立準備期間的權利與義務、股東對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的授權等。

  (七)設立準備情況說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員準備情況,主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

2、基金管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情況;

3、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草案)

  (九)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

  (十)內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內部控制大綱、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擬任從業人員資格申請材料

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規定的董事長、總經理、督察長任職申請材料及董事報告材料;

2、現場檢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經理及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及簡歷;

3、股東會關于選舉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聘用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十二)中介機構意見

1、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評價意見;

2、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股東資格的確認,重點是股東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的確認;

2)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不存在通過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協議等形式進行出資的確認;

3)對股東與關聯方關系說明的確認,重點是對實際控制人或最終權益持有人的確認;

4)對發起協議/合資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見;

5)對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見;

6)高級管理人員、董事任職資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的意見。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1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

公司名稱

 

注冊資本(萬元)

 

公司最近三年曾用名稱

 

住所

 

批準機關

 

成立時間

 

工商注冊登記號

 

組織形式

 

最近三年曾用注冊登記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經營范圍

 

股東(超過十個的,至少列示前十大股東)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持股比例%

 

 

 

 

 

 

 

 

 

 

 

 

 

 

 

 

 

 

 

 

 

 

 

 

 

 

 

 

 

 

 

 

 

 

 

 

 

 

 

 

持股5%以上參股公司及持股比例

金融類企業

序號

公司名稱

出資額(萬元)

持股比例%

 

 

 

 

 

 

 

 

 

 

 

 

 

 

 

 

 

 

 

 

非金融類上市公司

序號

公司名稱

出資額(萬元)

持股比例%

 

 

 

 

 

 

 

 

 

 

 

 

 

 

 

 

 

 

 

 

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

序號

公司名稱

出資額(萬元)

持股比例%

 

 

 

 

 

 

 

 

 

 

 

 

高級管理人員

姓名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財務負責人

 

 

 

 

 

附件2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證券投資情況表

(如有證券投資,則填寫此表)

直接責任人名單      對證券交易負領導和

姓名

職務(職責)

身份證號

 

 

 

 

 

 

 

 

 

賬戶類別

股東賬戶名

身份證件號

股東賬戶號

自有賬戶

 

 

 

 

 

 

 

 

 

受托經營賬戶

 

 

 

 

 

 

 

 

 

 

 

 

委托他人經營賬戶

 

 

 

 

 

 

 

 

 

 

 

 

 

 

 

其他實際控制賬戶

 

 

 

 

 

 

 

 

 

 

 

 

注:1、自有賬戶是指以申請人自己名義開設的法人賬戶。

2、受托經營賬戶是指申請人受他人之托從事證券投資所使用的賬戶。

3、3、委托他人經營賬戶是指申請人委托他人進行證券投資所使用的他人賬戶。

4、其它實際控制賬戶包括以曾用名稱開設的賬戶等申請人實際控制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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