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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不得有哪些違規行為?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9-02-13 14:58:36  文章錄入:admin  責任編輯:zwg

(一)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二)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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